日期:2023-04-01
一、核心定义
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(以下简称“使用鉴定结果单”),是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(现整合为海关部门)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及其实施条例、《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》(GB 12463)等法律法规和标准,对出境危险货物所使用的运输包装进行性能核验、使用适配性检测后,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格证明文件。
二、核心作用
2.1 通关必备文件
海关对出境危险货物实施监管时,将使用鉴定结果单作为核心审核依据之一,无此文件或文件不合格的货物,无法完成通关放行手续。
2.2 运输安全保障
文件证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符合国际国内相关安全标准,能够承受运输过程中的震动、挤压、温度变化等环境影响,可有效防止货物泄漏、爆炸、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。
2.3 贸易合规依据
在国际贸易中,进口国通常要求出口方提供符合国际公约(如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》IMDG Code、《国际航空运输危险货物规则》IATA DGR等)的包装鉴定证明,使用鉴定结果单是满足这一合规要求的关键文件。
三、适用范围
凡列入《危险化学品目录》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》内,需通过海运、空运、陆运(含铁路、公路)等方式出境的危险货物,其运输包装均需申请办理使用鉴定并取得此结果单,包括但不限于:
– 爆炸品(第1类)、气体(第2类)、易燃液体(第3类)、易燃固体(第4类);
– 氧化物和有机过氧化物(第5类)、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(第6类);
– 腐蚀品(第8类)、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(第9类);
– 含危险成分的化工产品、农药、医药中间体等。
四、办理流程
4.1 申请前准备
4.2 提交申请
企业通过“单一窗口”或向属地海关现场提交申请材料,填写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申请书》,明确货物名称、危险类别、包装类型、运输方式等关键信息。
4.3 现场检验与实验室检测
海关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信息,对运输包装的外观、结构、密封性、标志印制情况等进行现场检验;对需进一步验证性能的,将样品送至指定实验室进行跌落、堆码、液压等项目检测,核实包装与货物的适配性。
4.4 出具结果单
经检验合格的,海关在规定时限内出具《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》;检验不合格的,出具不合格通知单,企业需整改后重新申请检验。
五、关键注意事项
5.1 有效期管理
使用鉴定结果单的有效期通常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,且仅适用于该批鉴定对应的危险货物和运输包装。超过有效期或货物、包装信息发生变更的,需重新办理鉴定。
5.2 信息一致性要求
结果单上的货物名称、危险类别、UN编号、包装规格、生产企业等信息,必须与报关单、提单、危险货物申报单等其他贸易和运输文件完全一致,避免因信息不符导致通关受阻。
5.3 运输方式适配
不同运输方式(海运、空运、陆运)对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存在差异,申请时需明确运输方式,确保鉴定结果符合对应运输方式的国际国内规则(如海运遵循IMDG Code,空运遵循IATA DGR)。
5.4 留存与备查
企业需妥善留存使用鉴定结果单的原件及复印件,在货物运输、海关查验、进口国核查等环节随时备查,留存期限建议不低于货物运输完成后2年。
六、常见问题
6.1 无性能检验结果单能否申请使用鉴定?
不能。运输包装性能检验是使用鉴定的前提,只有先取得合格的性能检验结果单,证明包装本身符合安全标准,才能申请使用鉴定,核实包装与货物的适配性。
6.2 包装破损后能否重新使用并申请鉴定?
经修复的包装需重新申请运输包装性能检验,取得合格证明后,方可再次申请使用鉴定;若破损严重无法修复,需更换新包装并按流程重新办理相关检验手续。